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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流浪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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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5-20
这两天宣传了一下发现还是好心人多啊。可惜以前宣传的不到位,看来我们得抓紧时间选出宣传的负责人。 4-mVB wq  
成立好组织后,开始印宣传资料,进行宣传。 \ht ?G n  
应该是有效果的。 !c%  
大家认为如何。 |xn#\epy@  
以后可以印成名片的形式,大家有机会就发出去。 9YB2 e84j  
成本应该不高。 Q"40#RFA  
善良的人就是好人
离线流浪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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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9-05-20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的程序啊!
善良的人就是好人
离线windtal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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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9-05-20
剑客。有空到我空间去看看,修改一下可以用。
.....
离线拉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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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9-05-20
回 1楼(流浪剑客) 的帖子
不向社会搞募捐之类应该没有大碍吧.
离线月下奇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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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09-05-20
剑客。。。我们应该先去民政注册!
世界的改变不是一个人做了很多,而是每个人都做了一点点.......
离线疯狂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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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5-20
要注册的话你想好没?
离线拉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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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05-20
回 5楼(疯狂小猪) 的帖子
注册需要什么手续呢?
离线windtal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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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05-20
回 4楼(月下奇拉) 的帖子
先去注册
.....
离线流浪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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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9-05-20
向社会募捐就要手续了,妈呀,那么做可是没有回头路了。只能望前冲! v~3B:k:?l  
你们有精神准备没有,注册就代表着负责任。 ?"#%SKm  
那就要做的很正规啊。
善良的人就是好人
离线月下奇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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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9-05-20
最近出现了一个“贵港义站”。。。 G22NQ~w8  
很多人把“荷城义站”和“贵港义站”混乱。。。 UJ-?k &j,  
这个好麻烦的说 Spo?i.#  
我接到过几个想参加他们那边活动的人的电话咨询那边的活动
世界的改变不是一个人做了很多,而是每个人都做了一点点.......
离线流浪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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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9-05-20
呵呵,奇拉你和那边熟吗,把募捐帖给帖过去。 /bj <Ft\  
给多一些人知道。
善良的人就是好人
离线流浪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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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9-05-20
拉拉,可辛苦了。
善良的人就是好人
离线月下奇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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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09-05-20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BBcV 9CGU  
 LZMYr  
第一章  总   则 >]o}}KF?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7'NwJ,$6\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f+rz|(6vs{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 \om%Q[F7a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Y+ K|1r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V\(:@0"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2pdvWWh3l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EE."T9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u?s VcD[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eIl]oC7*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olLfko4$*V  
    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0%!rx{f#\  
    第五条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XZw6Xtn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v6M<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 [Hh,I7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0 `Mdk371  
n$xQ[4eH)  
第二章  管   辖 ;3_l@dP"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AoA!q>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社会团体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会团体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98Nzgxgx}  
(KvROV);  
第三章  成立登记 iH^z:%dP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C )LDN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n^T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3J@BMYp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 T\Xs;GK  
    (三)有固定的住所; }I`a`0/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N'xSG`,Mg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T0q|P~o%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k6=nO?$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v]B L[/4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vkLC-Mzm<  
    (一)筹备申请书; 0Z{j>=$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VLBE'3Qg 1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czlFr|O;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n6wWl  
    (五)章程草案。 eT2*W$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5U_H>oD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s+:=I e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Scv#zuv_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S*AERm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LJoGpr 8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6n6r42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u&wiGwF[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 ihI_q"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mI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L@JOGCYy  
    (一)名称、住所; lI>SUsQFfm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Qp`gswvE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07gd#j4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pRSOYTebP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qY 4#V k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c|o*t{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dg4vc][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Ts~L:3oaQ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OT'[:|x ;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l }XU 5 9  
    (一)名称; };'\~g,1  
    (二)住所; ja=F7Usb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vM_:&j_?``  
    (四)法定代表人; u1xSp<59C  
    (五)活动资金; tpuYiL  
    (六)业务主管单位。 @29U@T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l,V* 5L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m|OO,gR  
    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u{["50~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BB|?1"neg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q&:=<+2"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vo=]c w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wgd/(8d  
" vtCTl~t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Fd*8N8Pi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LW_@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86 W0rS[5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TIvRhbu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V ]90  
    (二)自行解散的; kA7mLrON  
    (三)分立、合并的; %4HRW;IU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v@#b}N0n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J*9 $;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H4]Ul eU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HYmn:?H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h<~7"ON hV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FZ8b7nJ)4m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Lz/ix=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wj[$9UJb  
]~Y<o  
第五章  监督管理 Rb3V^;i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q\H[am  
imiR/V>N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i1 RiGS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k%^lF?_0I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ws^4?O  
ytNO*XoR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H!}"Yk  
ZcYh) HD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G]W/eB'  
mS0udHod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u;~kP|S%  
P'Q+GRpSw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Hr$QLtr  
S8e{K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rSH"$  
<id}<H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SM@QUAXO  
TwgrRtj'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tnLAJ+ -M  
XkyKBg-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D^8> S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fU!<HD h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ooZj9:'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Qeg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zRPeNdX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Z(!00^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1!>Jpi0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CFa9"<  
sN5B7)Vc  
第六章  罚   则 @O[ 5M2|r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mJqA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t{ F@k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H*9~yT' Q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 {9B9={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M`S0u~#tI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mN4_\]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ES40?o*]x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S]E.KLR?[;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rb{P :MX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Y%?dy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C9|1)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2<}NB?f`N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t'ZWc\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YlV-C<}W"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yFsA6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S~sVUL9`  
WVLHfkN  
第七章  附   则 Ag@;  
第三十八条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MeUaTJFEB  
9Vf1Xz  
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取费用。 _SA5e3#  
xC tm Xo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申请重新登记。 0 Us5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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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月下奇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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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09-05-20
重点在这里-------- B7!3-1<k>  
) Yd?m0m*  
QVtQx>K`  
第三章  成立登记 +!|9hF'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t]-5 ]oI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HJK;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plo=RF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0'IBN}  
    (三)有固定的住所; sM9+dh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D=@n4 JO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7nuU^wc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t)/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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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09-05-20
现在我们的条件基本成熟 }+sT4'Ah>  
但是有几个是要注意的 F|!){=   
一个是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这个,07年我去申请的时候他们说“义站”这个名称不够规范,无法注册,一般是以“协会”之类的来称呼。。。 y`=]T>X&x  
一个是固定的办公地点,我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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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流浪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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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09-05-20
好像我们不具备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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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09-05-20
现在就是场地和称呼比较麻烦 5f 5f0|ok  
场地他们是要考察过后才给注册 U3dwI:cG  
称呼,如果注册估计就要改,可是我很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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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09-05-20
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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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09-05-20
是啊,我看了一下比较难办。 kTu[ y;  
如果不注册能募捐吗? F7EKoDt  
我是说面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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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09-05-20
不上街募捐就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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