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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贵港市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志愿者管理规章
阳光不锈发表于 2011-08-14 12:44
服务的形式
(一)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到繁华街道、市民广场、旅游景区以及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开展消防宣传;
(二)定期组织消防志愿者“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开展消防宣传“五进”宣传活动;
(三)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儿童、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定向宣传、教育和培训服务;
(四)在11月9日“消防日”、3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等节日期间以及重点防火时节和重大消防宣传活动期间,联合策划组织大型主题宣传活动;
(五)查找所在单位和社区、街道、村镇的消防安全隐患并协助整改,及时向消防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六)火灾发生时,在场消防志愿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扑救初起火灾,并组织现场人员安全疏散、逃生;
(七)围绕不同时期消防中心工作,开展其他多种形式的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第五章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消防志愿者组织可在重大活动时或定期组织志愿者宣誓。誓词为:我志愿成为一名光荣的消防志愿者。我承诺:践行志愿精神,尽己所能,不计报酬,传播消防文化知识,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安全救助,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第十四条 消防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结束后,一般应由服务对象对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等签署意见,并由志愿服务队予以确定后,在注册消防志愿者证上予以标注。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
第十五条 贵港市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应依据《中国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维护志愿者的权益。第十六条 消防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因过错给志愿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由消防志愿者支队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志愿者支队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者追偿。
第十七条 在消防志愿服务中,志愿者支队和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消防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因其他原因受到损害的,志愿者支队可以协助其依法获得适当补偿。

第六章激励和表彰
第十八条消防志愿者考核以完成消防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不含往返时间)作为基本考核标准。第十九条消防志愿者组织依据已认定的注册消防志愿服务时间,实行星级认证制度和奖章授予制度;结合注册消防志愿者服务业绩,推荐其参加评选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星级认证制度消防志愿者组织依据消防志愿者每年已认定的志愿服务时间,认定其为一至五星消防志愿者。星级消防志愿者佩戴相应标志。
(一)每年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消防志愿者”;
(二)每年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消防志愿者”;
(三)每年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消防志愿者”;
(四)每年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消防志愿者”;
(五)每年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消防志愿者”。

第七章保障
第二十二条经费保障。消防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由广西荷城义站和消防部门共同筹集。主要包括:(一)政府财政支持;(二)社会捐赠;(三)志愿服务对象的资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设立消防志愿者服务专用账户,接受社会捐赠和服务对象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消防志愿服务经费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及消防志愿者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消防志愿者权益保障。各级消防志愿者组织应认真落实和保障消防志愿者的有关权益。努力加大宣传,使消防志愿者的业绩得到社会各界认可。积极抓好协调,争取政策,推动立法,分别为学生消防志愿者、社会消防志愿者在学分评定、升学、就业等方面创造有利条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贵港市内工作、学习、生活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人华侨及外国人申请注册消防志愿者的,由贵港市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队规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贵港市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
第二十六条 本队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港市消防志愿者服务支队服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消防志愿者从事消防志愿服务活动,不计劳动报酬,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消防服务和帮助的人。第二条 消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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